教育部的急難就助辦法:學生父母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,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:
1. 雙方離異、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、或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
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。
2.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,經學校或幼稚園實
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,加發新臺幣一萬元。
3. 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,核給新臺幣五千元;住院逾七日以 上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。
4. 一方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,雙方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六萬元。
5. 第一目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,以累計方式核發。
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、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。
1. 雙方離異、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、或入獄服刑、遭裁員、資遣、強
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。
2.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,經學校或幼稚園實
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,加發新臺幣一萬元。
3. 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,核給新臺幣五千元;住院逾七日以 上者,核給新臺幣一萬元。
4. 一方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二萬元,雙方死亡者,核給新臺幣六萬元。
5. 第一目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,以累計方式核發。
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、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。